太原市招商引资政策摘编
2.每年培育创建一定数量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由市财政给每个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奖补30万元。优先支持扶贫帮困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3.市科技创新资金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建成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星创天地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创建各类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基地。
4.对首次取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和山西省质量奖、提名奖的农业龙头企业,在享受现有奖励额度的基础上,由市财政、省财政分别各给予品牌培育补助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25万元。新评审取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由市财政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补资金。
5.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企业,奖励500万元,将所融资金70%投资于我市的农业龙头企业,奖励金额提高到1000万元。农业龙头企业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农业板挂牌或上市的,挂牌培育费用由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承担。农业龙头企业在晋兴板挂牌的,奖励10万元,实现成功融资的再补助10万元。
6.市级技改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对符合《太原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条件,具有引导示范作用的酿品、饮品、乳品、主食糕点、肉制品、莱品、功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和中药产品等精深加工项目,给予补助和奖励。
7.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符合业务范围的农业龙头企业贷款项目,担保费率降为1%-2%。鼓励民间资金在以农业为主的县(市、区)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放宽至不低于1500万元。
政策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并政办发〔2020〕1号)
1.太原市实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方案,具体实施步骤为:
(1)先行完成区域评价。在实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试行区域,按照政府统一服务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全面实施区域节能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标准地”落地提供坚实基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具备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
(2)建立控制性指标。在区域评价的基础上,按照高质量发展导向要求,结合区域情况和行业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各相关部门制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具体指标可根据产业导向和地块实际进行设置)。指标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能耗控制、环境标准等构成。具体地块出让前,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针对“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出具书面意见,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3)履行土地出让程序。各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设计条件设定的规划指标,结合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的“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要求,组织编制供地方案上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在土地交易市场履行出让程序。企业竞得土地后,实行双合同管理,即分别与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指标复核办法、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
(4)实行审批承诺制度。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按照承诺制要求做好审批服务。企业竞得土地后,按照具体项目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公开公示后即可开展设计施工,加快开工项目落地。
(5)强化监管履约核查。按照“谁提出、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依据签订的《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对用地企业的合同履行、指标复核、承诺兑现等实施监管,按约定予以奖惩。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实施全程信用档案管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对如期履约、示范效应好的企业,给予相应扶持。
政策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实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20〕34号)
2.在城区范围内实行规划、征收、储备、供地、管理五统一制度;加强市重点区域和公共设施周边、轨道交通沿线用地储备力度,完善城市配套和功能;加快城市企业搬迁改造,加大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土地供应力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保证已储备土地有效供应;简政放权,理顺体制,明晰责权,建立政府主导型的土地储备供应机制。
政策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19〕32号)
3.对符合《山西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或属于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中小型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国家工业用地出让蕞低标准的70%执行。
4.土地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降低工业用地成本。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按照合同约定方式缴纳,蕞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政策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优化工业用地配置促进转型升级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18〕58号)
5.对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起10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政策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太原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并政办发〔2020〕13号)
6.支持通信运营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2020-2022年,对参与市场交易后的5G基站,其实缴电费超出目标电价0.35元/千瓦时的部分,在省支持50%的基础上,市、县两级分别支持20%和30%。各县(市、区)制定相应细则。
政策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加快5G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发〔2020〕3号)
7.创新电力交易机制,实现用户终端电价0.3元/千瓦时的目标(用电电压等级为110千伏及以上),加快培育壮大14个战略性新兴产业。
政策来源: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电价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晋能源电力发〔2020〕494号)
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其对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太原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并政办发〔2020〕13号)
2.对境外投资者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我省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直接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外资服务企业,直接执行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来源:《太原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市促进利用外资增长的通知》(并招办发〔2018〕3号)
4.对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依法给予等额补贴。对在山西证监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政策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9〕5号)
1.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市新增公司类贷款中,对民营、小微企业贷款大型银行超过三分之一、中小型银行超过三分之二的,对其团队予以奖励。力争三年后银行对我市民营、小微企业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鼓励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对在“晋兴板”挂牌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成功的企业,奖励165万元;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企业,奖励500万元,将所融资金70%投资于我市的企业,奖励金额提高到1000万元。
政策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9〕5号)
3.信用工具。银行向企业发放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的信用贷款。市级单一机构每年按不超过新增放贷总额的3%给予奖励,专项用于对冲风险、弥补损失,每家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在明确发生损失后,由银行提出申请后兑现。
保险公司提供单户贷款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保证保险。每年按不超过年度新增发生贷款保证保险承保总额的3%给予奖励,专项用于对冲风险、弥补损失,每家保险公司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在明确发生损失后,由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后兑现。
担保公司提供单户贷款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无反担保条件的融资担保。每年按不超过年度新增发生信用担保总额的3%给予奖励,专项用于对冲风险弥补损失,单一机构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在明确发生损失后,由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后兑现。
4.重点项目风险对冲。银行对重点项目企业提供贷款的,每年按不超过新增放贷总额的3%给予奖励,专项用于对冲风险、弥补损失,市级单一机构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资金在发生损失后申请兑现。
5.转贷机制。健全完善政府企业应急周转金机制,帮助经营良好但短时间内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接续还贷”。由确定的承办主体负责该项资金的使用并明确资金的合作银行。
6.“首贷”“首保(担)”激励。由工作专班牵头,按年度对金融机构开展“首贷”“首保(担)”业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排名考前的,分别给予金融创新服务中心20万元奖励。
7.支持中小企业发行债券。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按照发行规模的2%,给予单个项目单个企业蕞高不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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