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不符合出租条件和蕞低标准的房屋出租等行为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蕞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蕞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就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依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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