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不符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
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案被告将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不符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
基本案情:2003年被告人刘云建担任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街道大马村村民委员会(现为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街道办事处大马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期间,两次将本村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他人使用,租金依照约定支付于被告单位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街道办事处大马社区居民委员会。
2003年4月18日,被告人刘云建代表大马村村民委员会与太原市振东源物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将位于滨河东路以东学府街以北的30亩大马村集体土地出租给太原市振东源物贸有限公司,用于经营山姆士超市,约定租期为20年,租金总额2740万元。经太原市小店区自然资源局调查,该地块实测面积32.15亩,地类为建设用地,权属为大马村委会。
2003年8月11日,被告人刘云建代表大马村村民委会与山西神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将位于滨河东路以东学府街以北的27.4亩大马村集体土地出租给山西神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用于经营汽车4S店,约定租期为20年,每年租金246.6万元。经太原市小店区自然资源局调查,该地块实测面积28.08亩,地类为建设用地,权属为大马村委会。
裁判要旨:根据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案被告单位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街道办事处大马社区居民委员会将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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