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阳光裕慧石油有限公司与太原市万柏林区东社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山西阳光裕慧石油有限公司与太原市万柏林区东社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登录查看司法解析审理流程,洞悉案件来龙去脉
(2018)晋0107行初137号
原告阳光裕慧石油公司诉称,原告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东社乡袁家庄村上庄路北侧,原告涉案土地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厂房及加油站。现因太原市第三人民医院拆建工程建设面临拆迁。因原告从未见涉案征地及补偿安置方案文件及公告,因此没有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18年5月2日原告收到了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被告万柏林区东社街办未到庭作出有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8日被告万柏林东社街办工作人员,将其对太原市国土局承诺的从2018年4月27日起15天内拆除原告加油站的承诺函,送至原告处并电线天内拆除厂房及加油站,否则将强拆原告厂房及加油站。2018年5月2日原告收到了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这些证据经当庭举证和本院审查,证据来源合法,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有权做出限期拆除的行政主体应当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本案的被告万柏林区东社街办并没有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主体资格,由此可知,本案万柏林区东社街办越权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程序违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缺席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万柏林区东社街办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本案诉讼费五十元,由被告万柏林区东社街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眼查诉讼频道(公布诉讼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 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因信息提供方操作迟延或系统故障等原因,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 天眼查对您使用该信息所造成的任何后果不应承担法律上的任何义务或责任。天眼查让您更了解山西阳光裕慧石油有限公司的企业诉讼相关信息。
声明:天眼查利用算法自动分析并生成特定裁判文书标签,仅供用户参考。因文书信息庞杂,天眼查无法保证该标签准确反映案件全部信息。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20:00
周六至周日 9:00-18:00
版权声明:本文由网络蜘蛛自动收集于网络,如需转载请查明并注明出处,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