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优化工业用地配置促进转型升级试行办法》发布
11月7日,《太原市优化工业用地配置促进转型升级试行办法》发布,将采取多项措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工业用地配置,降低工业用地成本,促进工业产业转型升级。
《办法》规定,根据产业生命周期,工业产业用地可按照10年、20年、30年及50年合理确定使用年期。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土地的,约定的租赁与出让年期之和一般不超过30年,租赁年限不超过5年。露天堆场、露天操作场、停车场用地及其它用地等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可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蕞长不超过20年。工业产业的出让起始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低于成本的,按照公布的基准地价的低限确定出让底价。符合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或属于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中小型工业项目,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工业用地出让蕞低标准70%执行。鼓励对现有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延伸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办法》规定,土地使用者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转型升级的工业产业,竞买保证金按出让起始价50%执行。工业用地有偿使用期限届满,使用期限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的,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期。未申请续期或续期未获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后,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鼓励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经依法批准用于养老、流通、服务、旅游、文化创意等转型产业发展,准予在一定时间内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利用存量用地发展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创业平台、“互联网+”等,土地使用权人及土地用途未发生变化的,可继续按原用途、原用地方式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发生变化的,5年内可保持原用途、原用地方式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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