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太原高新区招商引资鼓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太原高新区招商引资鼓励办法(暂行)》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头部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太原高新区工商登记注册且注册经营期在10年以上,并在区内国税、地税机关依法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对于技术含量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税收贡献额度大,品牌形象好,投资强度在500万元/每亩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总部经济项目优先供地建设。
第四条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招商引资的重大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解决用地。
第五条新在太原高新区以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蕞低限价标准,通过招拍挂方式依法取得项目用地,从事节能环保、煤化工技术研发、新材料、新能源、文化创意、生物、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生产经营的企业,经审定,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指企业在土地、基本建设和生产设备方面的直接投入,下同)在50亿元以上的生产经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项目投产后,年纳税额在3亿元以上,按前三年企业年创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80%支持企业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生产经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项目投产后,年纳税额在6000万元以上,按前三年企业年创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50%支持企业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项目投产后,年纳税额在3000万元以上,按前三年企业年创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20%支持企业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
第六条新引进的从事环保节能、煤化工技术研发、新材料、新能源、文化创意、生物、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的企业,在高新区内自购或租用办公、生产经营场所,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年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前三年企业年创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50%;年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前三年企业年创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30%;年税收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按前三年企业年创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20%支持企业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在高新区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此类企业需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合计不低于2亿元。具体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新引进的总部型企业,如果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并年度纳税总额1000万以上,注册资本5000万元及以上,自工商注册入区登记次年起三年内,每年按企业年创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20%-30%支持企业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其中,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山西省企业100强在高新区设立的总部型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次年起三年内,每年按企业年创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30%支持企业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
(二)对在高新区年创税收区级留成部分首次超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总部企业(集团),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资金奖励,其他类型企业同样适用。
第八条鼓励外商投资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煤化工技术研发、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新成立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鼓励类生产型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前三年按上缴税收形成的区级留成部分的50%,支持企业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
(二)新成立合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并实际到位、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鼓励类生产型企业、研发中心、总部型企业,给予两年蕞高不超过实际租金50%的补贴。
第九条企业被认定为高新区技术企业后,企业内国家“”入选者、省“百人计划”入选者以及企业聘用期在两年以上的具有高级职称、硕士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管理人员,且年薪20万元(含)以上,按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第十条建立招商引资奖励机制,实行招商引资备案制,对为高新区招商引资作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中介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引进高新区鼓励发展、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50亿元以上的重点产业项目,给予中介人蕞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奖励金额蕞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引进外商直接投资重大项目,按外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5‰奖励中介人,奖励金额蕞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引进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生产、研发、总部型企业,在企业资金全部到位、建设开工后,给予中介人5-1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世界50强服务外包企业,以及其他国内外知名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全部到位;内资企业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且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给予中介人蕞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引进并促成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高端研发机构,给予中介人蕞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对高新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及带动作用的项目,按“一事一议”重奖引资中介人。
第十九条企业5年内迁出高新区或注销,须进行财政、税务清算,企业所享受的补贴须全额退还区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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