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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42号)

admin1年前 (2024-09-28)太原产业信息36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规范》)和本实施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条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出让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

  (四)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出让计划和宗地出让信息必须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发布,也可以同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建立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拟用地单位应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

  第五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投资、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年度计划、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供地指标、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标准等要求,以及工业用地预申请项目用地情况和市场供求状况等,编制工业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征用计划,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投资、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工业用地年度征用征收计划,分期分批编制具体地块的出让方案,报同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出让方案的内容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使用权规范》编制。

  第七条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明确并公开告知项目准入条件,公告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 )规定公布。

  第八条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照国家及省规定的技术规程所评估的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国家及省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第十条土地成交确认书签订后,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在1年内办理工业项目立项、环评等审批手续,逾期不再保留所中标或竟得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中标人或竞得人在办理工业项目立项、环评等审批手续后,与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二条中标人或竞得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对未按照合同约定金额和期限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缴入地方国库,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工业项目用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工业用地综合条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因用地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要按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和《国务院通知》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转让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综合条件。如确需改变,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在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标人或竞得人弄虚作假,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的,中标或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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