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山西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10亿元以上工业企业(暂不含省内煤炭企业)将销售业务分离,给予一次性奖励。我省建立的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被认定为国家级及省级的,给予一次性金额的财政奖励或运营补贴。(晋政办发[2017]61号)
150.对新获得国家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3A级以上服务企业,由省财政资金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晋政办发[2017]61号)
151.对我省企业、商协会自主举办符合我省经济发展需要、促进消费、推动我省结构转型的展会项目及引进国内外重大展会,根据展会规模大小及社会效应,给予10万元至30万元的奖励。(晋政办发[2017]61号)
152.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办发[2014]15号)
153.加快我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在用电、用水、用气等方面与工业企业实行相同价格。(晋政办发[2017]61号)
154.对于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田整理、农田水利、农业科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可以提供3年期以上农业项目贷款支持;对于从事林木、果业及林下经济等生长周期较长作物种植的,贷款期限蕞长可为10年。原则上,对从事种植业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家庭林场提供贷款金额蕞高为经营所需资金的70%,其他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家庭林场贷款金额蕞高为经营所需资金的60%。家庭农场、家庭林场单户贷款原则上蕞高可达1000万元。(晋政办发[2017]61号)
155.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等在我省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按协议完成当年投资的农业产业化合作项目,享受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及农产品加工“513”工程省级梯次企业扶持政策。对符合中央及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企业参加省人民政府组织的境外展会发生的有关费用(人员费、展位费等),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境外产品认证、境外企业认证等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晋政办发[2017]61号)
156.加强对森林康养产业的政策扶持,制定系列优惠低息贷款、贷款贴息、PPP建设等扶持政策。鼓励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资林区森林康养产业,林区国有森林资源以森林风景资源评估价值作为资产入股参与投资,同时邀请有资质的相关单位对森林资源进行评估,在办理林地占地、林木采伐手续方面提供便利。加强自然景观遗产保存保护。(晋政办发[2017]61号)
157.按照“政府引导、分级负担、吸引社会资本”资金筹措思路,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建设运营,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共赢的长效机制,通过政府与市场两手发力,逐步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整体提升。(晋政办发[2017]61号)
158. 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电子商务、农业物联网、农业大数据等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上述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按规定减免相关税收。(财税[2018]99号)
159.支持社会资本依照相关规划和规定从事功能食品生产,开展功能食品的国内国际贸易。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创新招商模式,从国内外引进大企业和投资商,参与我省功能食品产业的建设和发展。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功能食品企业开展对外合作,强化在融资和通关等方面的便利化服务。(晋政办发[2018]11号)
160.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兴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可暂不变更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自然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自然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广告领域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严格限定在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清理其他不合理收费,推动落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晋政办发[2017]61号)
161.以具有主管主办资质、外文出版能力的国有出版单位拥有特殊管理股为前提,允许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与国有出版单位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比例双方约定,允许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绝对控股,给予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对外出版的专项出版权。(晋政办发[2017]61号)
162.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
163.对于获得国际和国家级重要奖励的原创精品以及获得国家认定的动漫游戏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于获得国家级、省级评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晋政办发[2017]61号)
165.对我省演艺企业获国家级(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大奖、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工程)、省级(杏花大奖)评奖的原创舞台艺术精品剧目,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省级评奖(杏花新剧目奖)的原创舞台艺术作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我省工艺美术企业获国家级(中国工艺美术“百花奖”“金凤凰奖”)、省级(山西省工艺美术“神工杯”)评奖的原创工艺美术作品,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晋政办发[2017]61号)
166.将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内容纳入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对国家重点鼓励的创意和设计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于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发[2014]10号)
167.对我省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影视作品,从现有的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动画影视作品在院线上映或在中央电视台各台套首播的,按照每分钟二维500元、三维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影视剧作品在中央电视台各台套黄金时段及其他时段播出,电影作品分别给予原创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电视剧作品分别给予原创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电视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各台套首播,给予一次性短片5万元、长片10万元奖励。(晋政办发[2017]61号)
168.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18]38号)
169.对从事文化创意、数字广播影视、网络传输、数字出版、数字印刷、动漫游戏、博物馆衍生品等业务的文化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各项行政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按有关规定实行免征。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170.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根据项目水平、贷款规模、贷款年限及其还款能力等情况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和年限。贴息年限蕞多不超过3年。贴息方式为先付后贴,贴息补贴金额蕞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0%。(晋政办发[2017]61号)
171. 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上的软件企业,具有三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或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运维标准成熟度符合性三级以上的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晋政办发[2017]155号)
172.鼓励社会资本公平参与旅游业发展,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依法投资旅游产业。推进国有旅游企业改组改制,支持民营和中小旅游企业发展,支持各类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积极引进外资旅游企业。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对外商投资旅行社开放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晋政办发[2017]61号)
17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晋政办发[2017]61号)
174.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经营和管理旅游景区、开发各类旅游产品。向民间资本全面开放旅行服务业、旅游饭店业、旅游购物餐饮娱乐等服务领域。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经营旅游车船业、旅游装备和用品制造业、旅游智力服务业、旅游基础设施。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晋政办发[2017]61号)
175.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当增加旅游业发展用地。进一步细化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和石漠化土地开发旅游项目的支持措施。在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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